2011年12月16日   星期五
关键字:       网站版块:
 
关于试行开展外贸会计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考试中心文件

 

 

[2011]外经贸考字第13

------------------------------------------------------------------------

  

关于试行开展外贸会计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地外贸会计考试承办机构和持证人员:

为提升国际贸易企业会计核算人员的职业素养,持续更新外贸会计持证人员的业务能力,经研究我中心将于2012年开始对外贸会计持证人员试行继续教育工作。试行期间我中心将根据外贸会计业务热点、难点推出若干次继续教育课程计划,各地外贸会计考试承办机构可根据计划,落实场地、师资和教学方案,对外贸会计持证人员进行知识更新性的培训。外贸会计持证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外贸会计继续教育的课程培训。现将第一期外贸会计继续教育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培训对象

持有外贸会计专业证书的人员。

二、 培训课程

外贸会计继续教育课程(一)——外汇汇率管理技巧

外贸会计继续教育课程(二)——增值税法规解读

三、 培训方式

1、经由我中心公布的各地外贸会计考试承办机构并具有培训资质的单位可组织当地持证人员进行外贸会计继续教育课程的培训工作。

2、开展外贸会计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需按照《外贸会计继续教育培训大纲(第一期)》(附件1)编制教学方案报我中心批准后方可申请组织实施。

四、 培训费用

开展外贸会计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需按照所在地物价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用。

五、 认证方式

1、参加外贸会计继续教育培训的学员信息由培训机构按照《外贸会计继续教育(第一期)学员资料》(附件3)格式汇总报考试中心备案后方可参加培训。

2、通过继续教育课程培训的持证人员可获得我中心颁印的外贸会计继续教育激光防伪标签,粘贴在外贸会计证书的相应位置。

六、 组织实施

申请开展外贸会计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机构需填写《外贸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申请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传真至考试中心,经考试中心审核并与之签订授权协议方可实施培训工作。

考试中心该项工作负责人:张璇;联系电话010-51356207;传真010-51410162

附件:

1、《外贸会计继续教育培训大纲(第一期)》

2《外贸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申请表》

3《外贸会计继续教育(第一期)学员资料》

特此通知

 

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1】外贸会计继续教育培训大纲(第一期).doc
          
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考试中心
北京颐禾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55926号
电话:010-51356207 51356202  传真:010-51410162
Copyright@2002-2006 http://www.chinaftat.org  网络实名:全国外经贸认证考试中心
由金软科技提供技术支持